新修訂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以下簡稱《規定》)2017年9月4日發布,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的背景和修訂過程
2012年《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了全面修訂,自2013年施行以來,對指導各地做好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港口的快速發展,港口危險貨物的吞吐量和倉儲量越來越大、品種越來越多,安全管理壓力日益加大。特別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訓,經全面梳理危險品管理法規,認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發現在安全管理制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等方面還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同時,2014年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我部本著實事求是、問題導向的原則,再次全面修訂了《規定》。
《規定》征求了安全生產監管總局、有關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港口企業和科研院所等單位意見,部又在部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進行了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經部專題會議研究后,已于2017年8月29日第1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八章88條,分別為總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經營人資質、作業管理、應急管理、安全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此次修訂主要從完善管理職責、調整許可權限、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強化法律責任五個方面進行了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保障與安全監管制度,并著重加強了安全監管責任與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主要內容包括:
(一)完善安全管理職責體系。
為充分體現和落實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的原則,《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的職責,強化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的指導督促。
(二)調整優化部分許可管理權限。
一是將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權限劃分標準由立項層級調整為危險程度。隨著國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推進,國家和省級立項項目逐步減少,考慮到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對儲存或者裝卸劇毒化學品以及危險貨物碼頭、倉儲設施達到一定規模的港口建設項目,由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
二是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實施危險貨物港口經營資質管理和監督檢查。即將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有儲存設施的港口經營人資質,由設區的市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調整為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三)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根據新的《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有關要求,增加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內容,強化了裝卸管理人員取得從業資格、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有關要求,明確了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針對不同風險,制定具體的管控措施,落實管控責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新增了三個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信息化管理制度。吸取近年來發生的事故中不能實時掌握危險貨物去向和情況的教訓,要求港口經營人建立危險貨物作業信息系統,實時記錄作業基礎數據,進行異地備份,并及時準確提供管理部門,實現對危險貨物全流程、全覆蓋的安全管控。二是重點環節管理制度。明確了船港之間、同一作業區域企業之間同時作業等容易產生交叉環節,以及危險貨物集裝箱直裝直取、限時限量存放等容易被忽視環節的安全管理要求。三是信用管理制度。進一步強化信用監管,對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五)強化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強制和處罰。
根據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補充完善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電措施強制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履行決定,同時對6種其他情形,在規章權限內設定了處罰條款,切實增強了《規定》的威懾力和執行效果。
三、有關要求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是保障港口安全的關鍵,是交通運輸領域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和重大風險防控的重點領域。各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新《規定》精神,舉辦專題培訓班,加大宣貫力度,使一線監管人員、一線從業人員,做到應知應會、知法守法。要以《規定》出臺為契機,結合部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深化港口安全生產領域改革,加快完善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體制和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健全雙重預防控制和聯合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和標準規范,全面從嚴從實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促進港口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向好,細化要求,強化督查,狠抓落實,為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